Article 11

In force

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料、产品的运输、贮存及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对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以下措施:

(一)露天采矿应当硬化运输道路,采掘作业采取雾炮洒水等防尘措施,对开放式运输系统加设防尘罩,采取封闭措施破碎煤炭;

(二)煤炭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粉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煤炭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粉尘污染;

(三)煤炭贮存、加工、转化作业,应当在建有防风抑尘网或者密闭的场所内进行,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