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建设、购置、租用、借用、配备、维修、装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出租、出借和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二)违反规定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绿地面积、脱离实际栽种名贵树木花草、铺张浪费提高养护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