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推动建立异地联动保障、本级机关统一保障、社会化联动保障机制,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

各级机关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信息化平台集中管理,健全和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