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生态环境运维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是指通过合同约定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技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