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