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监察委员会或者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