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听取和审议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纠正处理和工作改进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典型案例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开。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