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
相关专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专工委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相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