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审查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优化完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