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规范转诊程序,优化转诊流程,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应当签订转诊合作协议,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转诊服务制度,畅通转诊通道。医疗联合体牵头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转诊规范,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