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10月29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鼓山、乌石山、于山、冶山摩崖石刻等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
(二)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
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公安、文化和旅游、民族与宗教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摩崖石刻保护工作。
鼓励摩崖石刻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摩崖石刻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摩崖石刻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普查应当以幅、方为单位,对摩崖石刻的名称、位置、面积、字体、文字内容、题刻年代、题刻人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摩崖石刻信息数据库,纳入本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平台。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摩崖石刻保护业务知识培训,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摩崖石刻保护的技术支持。
(一)建立摩崖石刻安全责任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在摩崖石刻分布较集中或者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字段区域设置警示标志、视频监控等保护设备、设施;
(三)发现摩崖石刻存在病害或者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实施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时,制定保护工程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对损坏摩崖石刻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一)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一级保护,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二级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对摩崖石刻本体以及周围环境进行保护;
(三)对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实行三级保护,对其本体进行保护。
(一)对实行一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三个月组织巡查一次;
(二)对实行二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六个月组织巡查一次;
(三)对实行三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年组织巡查一次。
在巡查中,发现摩崖石刻存在开裂、风化、渗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一)擅自进行与摩崖石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二)擅自爆破、钻探、挖掘;
(三)擅自新刻摩崖石刻;
(四)损毁、移动、破坏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
(五)其他危及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摩崖石刻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三级保护的摩崖石刻,应当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刻划、损毁摩崖石刻保护标志。
无法实施原址抢救性保护的摩崖石刻,应当依法申请迁移异地保护。
因摩崖石刻保存状况和其本体特点不适宜拓印的,不得拓印。
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应当利用馆藏资源,宣传、普及摩崖石刻文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经营摩崖石刻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项目。
(一)攀爬、踩踏摩崖石刻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二)刻划、涂污、打砸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刻划、涂污、打砸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