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网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