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提供或者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

(七)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八)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九)介绍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从事违法活动;

(十)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十一)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