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支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市场交流合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机构,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机制,将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同等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