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