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制定应急措施,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并由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备。

因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暂停运行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停运检修,并由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备。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