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业主委员会和单位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娱乐、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场、车站、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主次干道、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环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