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托管等服务,在粮食耕、种、管、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服务规范,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服务主体合理确定托管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行为,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保障双方权益。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区域性平台,采集、统计、分析、储存和使用托管服务信息,监测粮食生产过程。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