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展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鼓励工作基础好、建设潜力大、粮食产量高的地区,推进高标准农田整县(市、区)、整灌区、整市级示范建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任务目标、建设质量等内容,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