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二)编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信息交流,制作发布广告;

(三)生产、经营产品,标注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五)制定标准、规程、规范及各类技术文件,出具检验、检定、测试、校准数据;

(六)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