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9, 2024
- Articles
- 27 articles
(1995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服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兵团系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接受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荒地、荒山、滩涂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企业和事业资产、兼并的企业资产及其形成的新增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合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共同兴办的各项事业中,按照出资额或协议应占有的资产及其新增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林木、牲畜、畜草等资产;
(六)国家和有关组织、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草场补偿费等各项收益;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
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管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承租)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承包费或租金。有偿付能力的经营者长期拖欠承包(承租)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有权终止承包(承租)合同,收回由其承包(承租)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并由承包(承租)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应实行短期、小额、高效的原则,优先解决当年生产流动资金的不足。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令农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或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乡村道路、公共福利、文化、卫生等设施建设;
(四)主要资产的处置;
(五)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确定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一)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非出纳员不准管理现金;
(二)会计、出纳要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三)集体提留统一由财会人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四)不准公款私存或个人挪用;
(五)出纳员必须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顶库;
(六)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离任或更换应征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同意。
(一)农村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
(二)年终财务决算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要求时;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时。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提取资产折旧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相当于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工资或报酬额的罚款。
(二)利用职权随意压低或抬高指标发包、出租的,承包、租赁合同无效,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压低或抬高金额的20%以下罚款。
(三)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责令退回,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平调或以其他方式无偿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责令全部退回,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工资或报酬额的罚款。
(五)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和使用,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损失金额1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