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本市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其他省市公共图书馆交流合作,开展跨区域文献互借、数字资源共享、联合阅读推广等协同服务。
鼓励开展公共图书馆学术、文献、人员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独立馆舍的公共图书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居(村)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公共图书馆相关业务标准和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组织开展公共图书馆文献编目工作;
(三)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
(四)指导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和运行;
(五)统筹古籍和其他珍贵历史文献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工作;
(六)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七)促进图书馆相关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鼓励城市书房、农家书屋、职工书屋以及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加入总分馆体系。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和管理。相关社会力量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系统收集本行政区域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历史、都市和乡土文化,逐步形成体系化的地方文献信息收藏。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总量和新增馆藏文献量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上海图书馆应当定期编制正式出版物交存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古籍保护和修复研究,培养古籍保护人才,传承古籍修复技艺。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采取限制使用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
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文献信息资源使用、社会教育等服务开展情况;建立读者意见建议的反映受理和主动征询机制,定期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
读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放时段和服务范围。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展图书借还线上预订服务,依托物流体系线下配送图书。
鼓励公共图书馆建立数字阅读服务平台,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资源的品种和数量,并配备相应的数字阅读设施设备;鼓励公共图书馆加强对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的数字化转化和应用服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对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服务和技术等方面支持。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有独立馆舍,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读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设立有独立馆舍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在寒暑假期间,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公共图书馆为中小学校开展公共图书馆信息素养教育提供专业支撑。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视力障碍者阅读专区或者专座,配备有声图书、盲文书籍。
公共图书馆在馆内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增加外文文献藏量,提供多语种的读者咨询服务,提升多元文化服务水平。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结合馆藏文献资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等咨询研究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秩序前提下,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本市全民阅读相关重大会展活动期间集中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鼓励公共图书馆在重大节庆、会展活动期间,结合主题特色馆藏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
具有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联合打造阅读品牌。
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支持和指导。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和评价,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制定本市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开展有公众参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与运行质量以及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