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千万工程”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推进“千万工程”的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指导,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