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城镇供水管网难以延及的,应当建设单村、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保障农村安全供水。

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保障工作,定期对农村供水水源水质、水量进行监测,保证水源安全。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