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健全利益联结和收益分配制度。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形式,带动农户增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应当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就业能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符合要求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多渠道自主创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