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记录内容没有记录,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间保存记录备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