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电信用户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电信服务以外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信用户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查验、登记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时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办理电信业务或者停止电信服务的决定不当的,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