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符合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高等院校等所属建筑物,以及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车站、地铁、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支持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及配套电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等工作,并提供通行便利。其中,在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敷设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建筑物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协商一致后,可以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