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听取有关情况的报告。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时,应当与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相衔接,将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