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四)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单独作整改情况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