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内容:

(一)新增政府债务规模合理性;

(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情况;

(三)新增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

(四)新增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

(五)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情况,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情况;

(六)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七)政府债务风险防范预警机制的运行情况;

(八)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

(九)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十)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