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关于本级决算的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包括本级决算草案及说明等有关材料。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支出决算要列示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表和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收入和支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三)收入、支出安排等财政总量政策,与本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支出预算、决算和政策落实的主要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六)支出预算调整情况及原因;

(七)支出完成预算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落实效果情况;

(九)政府债务规模、期限、结构、使用、偿还、风险等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