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和财政收支情况;按季度报送本级预算收支、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等情况。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并保证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