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书面反馈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