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 2018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 2018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环保、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林、旅游、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黑河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Chapter 2引水、蓄水设施保护
(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5米的区域;
(二)引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及水库大坝下游500米的区域。
引水管渠的控制区域为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两侧外延10米的区域。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通讯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修建墓地;
(五)擅自从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确需筑路、敷设管线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引水管渠安全和输水安全的要求施工,并接受引水管渠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Chapter 3水源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河流从取水口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100米的陆域,水库从水库大坝至回水末端的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河流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水库从流入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000米的水域,以及河岸两侧外延200米的陆域,及其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区两侧的全部汇水坡面;
(三)准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全流域范围。
(一)破坏水源、植被、护岸林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储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倾倒、排放含有汞、镉、铬、砷、铅、镍、苯并芘、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剧毒废液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清洗装储油类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六)新建、扩建排污口;
(七)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制革、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一)新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游泳、戏水或者开辟水上娱乐场所;
(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
(四)放养畜禽;
(五)修建墓地。
(一)设立排污口;
(二)露营、野餐、旅游等游乐活动;
(三)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
(四)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从事养殖业;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六)向水体抛撒杂物;
(七)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黑河引水系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对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水源保护和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Chapter 5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