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