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以种猪和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