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