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

(四)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五)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六)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