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征用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市(地)所在城镇规划区内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用规划区外及其它地区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二)征用城镇规划区内的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人工非经济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经济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三)征用人工草场,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其它草场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5倍补偿;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