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开发后的土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50年不变。自治区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前款土地的审批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