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用地。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