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和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生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