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补贴制度。

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在粮食、糖料蔗等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业机械或者提前更新其使用的高耗能农业机械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购置补贴、作业补贴、更新补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补贴服务质量和效率,简化补贴发放程序,推进农业机械补贴服务窗口逐步向农村延伸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风险防控等方式,加强对农业机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业机械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超越规定的对象、标准和种类发放补贴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