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港口工作,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设区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该港口的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以及海关、口岸、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