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经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沿海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续期期满后不得再行申请续期。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到期或者提前停止使用的,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或者提前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岸线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