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置站卡、拦载车辆、乱收费、罚款的;

(二)刁难当事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三)非法扣押证件的;

(四)对有关举报、投诉,不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