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条例所称原原母种,是指供生产原原种和品种循环继代的蚕种;原原种是指供生产原种用的蚕种;原种是指供生产一代杂交种用的蚕种;一代杂交种是指用原蚕按规定组合杂交繁育的蚕种。

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本条例所称商品小蚕,是指小蚕生产经营者将一代杂交种孵化出的蚁蚕饲养到一定龄期后,出售给养殖户饲养的小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