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引导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精神卫生床位规模与辖区需求相匹配,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等设立精神(心理)门诊。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门诊,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住院病房。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远程诊疗、健康咨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