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并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